新规来了!5月起施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内容有:一是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控人、高管人员等准入条件,对其重大事项变更也实施许可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机构的常态化退出机制。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强化风险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强化支付账户、备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三是加强用户权益保障。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信息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关要求。四是依法加大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处罚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规则》细化实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规则》针对招标投标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规定了审查具体实际的要求,重点破除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估、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保密法体现出对于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科技防护的重视,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探讨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此次修订还明确,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按规定检查合格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为适应当前涉密人员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此次修订补充细化了涉密人员门槛、权益保障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对合乎条件的节水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此外,《条例》强化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引导,进一步推动器官捐献工作;完善器官获取和分配制度,实行全流程管理;加强技术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三个方面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准入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二是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进行治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等事项。三是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以下制度设计:一是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完善了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国家移民管理局决定自5月6日起正式实施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六项政策措施。在北京等20个城市试点实行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全程网办”,北京、上海等20个试点城市16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线上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智能速办”“全国通办”;北京、上海六类人才可以申办赴港澳人才签注;持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内地居民,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停留时间延长至不超过14天;签发赴澳门1年多次“其他”类签注;允许参加“琴澳旅游团”人员多次往返琴澳。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办法》还对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面做了规范。
民政部公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6条,对《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为逐步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有:一是地名命名更名。二是地名使用。三是地名文化保护。四是监督管理。此外,《办法》对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地名的专名和通名、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等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流程工作要求。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各环节来优化整合,确保新型计量技术规范及时制定并有效实施。二是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并将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几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部纳入规制范围,打破传统壁垒,实现统一管理。三是推动国内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协同发展。四是增强计量技术规范制度供给。规章不再统一规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涉及的公文、表格样式,改由相关文件根据现实技术需求作出具体实际的要求并及时调整。
3月,《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印发出台。《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包括总则、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建造检验监督、营运检验监督、外国验船公司监督、附则等48条,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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